2023.11
本契約中之用詞定義如下:
本行及使用者同意下列事項:
就本行提供之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出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以下簡稱跨境網路交易代收付服務),使用者同意下列事項:
本行接受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應依「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辦法)規定認識使用者身分、留存使用者身分資料及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亦同。 本行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使用者應確認註冊時提供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並與當時情況相符,如該等資料嗣後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本行。 本行確認使用者身分時,使用者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服務。 使用者對於本行為確認使用者身分所依法令執行之程序有協助配合義務。對於未配合確認身分之使用者,本行應暫停其交易功能。
本行於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辦法所定之下列限額範圍內,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各項交易訂定不同金額上限。超過限額規定之交易將無法完成:
使用者得透過本行同意之方式,於電子支付帳戶存入儲值款項,若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儲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且僅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不得進行國內小額匯兌或提領。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行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國內小額匯兌服務採立即移轉給付方式辦理,本行於收到付款方支付指示後,將立即記錄移轉款項由付款方轉至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付款方或收款方就該移轉款項有任何爭議,應由付款方及收款方間自行處理,本行不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
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核對機制:
交易錯誤如係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本行應協助使用者更正及提供必要協助。 交易錯誤如因係可歸責本行之事由所致者,本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如屬電子支付帳戶交易,並應同時以手機簡訊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倘屬使用者申請或操作轉入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誤轉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經使用者通知後,本行應立即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使用者對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之工具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或轉借他人使用。 本行或使用者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持有之電子支付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以手機簡訊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停止本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本行發現該電子支付帳號涉嫌詐騙、洗錢等不法情事時,應於受理通知日起十日內通知使用者,要求使用者於收受通知日起五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惟如使用者有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事變等),以該事由結束日起算五日。 使用者依第二項規定通知本行前,其電子支付帳戶因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損失,由本行負擔。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使用者依第二項規定通知本行後,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文件、無故拒絕協助本行調查、未於第二項所定期間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已報案之證明者,經電子支付機構催告到達五日內,使用者仍未提出前開文件而生之冒用或盜用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費用由本行負擔。 本行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載明使用者帳號、密碼等資料被冒用、盜用或發生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時之通知方式,包含申訴(客服)專線、訪客留言板等資訊,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受理通知之服務時間應為全日全年無休。 使用者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本行得就使用者登入資訊(包括網路IP 位置與時間)、所為之行為及其他依法令應留存之紀錄予以詳實記錄。
為確保使用者之傳輸或交易資料安全,本行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下簡稱安控基準)之規定。 本行於使用者登入電子支付平臺時應依安控基準之規定進行身分確認,當發生身分認證資訊錯誤時,本行系統應依前項規定自動停止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使用者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本行及使用者均有義務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使用者個人資料。 本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爭議,由本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由本行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本行將依約定收費標準,向使用者收取各項費用:
本行調整本服務之各項費用,須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手機簡訊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始生效力。但有利於使用者不在此限。
本行辦理本服務境內業務,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 本行辦理跨境業務或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行為,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對境外款項收付、結算及清算,以外幣為限。 本行應於本服務網頁上揭示每日兌換匯率。
本行所收受之儲值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
本行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使用者處理使用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使用者處理在本行或特約機構使用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 使用者瞭解本行將透過手機簡訊、本服務APP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依本契約各條約定之通知方式為準),通知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情形,故使用者應確保可即時依手機簡訊、本服務APP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閱覽本行之通知。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且不得違反本契約、中華民國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不得侵害本行或第三人合法權益。
本行應留存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幣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應留存之必要交易紀錄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未完成之交易,亦同。
本行應於本服務網頁載明本服務爭議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及程序。使用者就本服務爭議,得以第一條所載之申訴(客服)專線或訪客留言板與本行聯繫。 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因實質交易致生爭議時,經任一方請求,本行應將爭議事項之內容通知他方。如係涉及商品或服務未獲特約機構提供之網路實質交易爭議,應由本行及特約機構負舉證之責。 本行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撥付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如對該交易發生任何爭議,經任一方依第一項所提及之爭議處理程序向本行請求暫停撥付款項時,本行得留存該款項,待確認雙方對於款項達成合意時,始將款項以約定方式,無息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退回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原信用卡帳戶)。 若特約機構或使用者就前項爭議,除依本行爭議處理程序向本行請求暫停撥付款項外,另提起調解、訴訟或仲裁,該爭議款項將保留至調解、訴訟或仲裁程序結束,待特約機構或使用者提出適當證明時,本行方將款項以約定之方式,無息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退回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原信用卡帳戶)。
本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使用者同意本行得於提供本服務之必要範圍內(包含但不限於國內小額匯兌、支付指示),將使用者之必要個人資料揭露予使用者交易之另一方。 本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法定告知事項詳依本行官網公告個人資料運用法定告知事項為準。
本行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本行如因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無法正常處理支付指示時,本行應及時處理並以手機簡訊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應以手機簡訊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並得依情節輕重,暫停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使用者得依約定方式隨時通知本行終止本契約。 本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手機簡訊或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 如使用者有前條之事由所致服務暫停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行得以手機簡訊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終止後,除有爭議款項外,本行應於合理期間返還使用者得自電子支付帳戶提領之支付款項餘額及本行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使用者如有將其電子支付帳戶綁定於特定功能或服務,該綁定之功能或服務亦將隨之終止,使用者同意本行得不另行通知。 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本行不得將本服務及因本服務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移轉予第三人。
本契約之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使用者之解釋。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並應以手機簡訊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使用者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手機簡訊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並於該手機簡訊或約定之方式令使用者得連結至本服務網頁公告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之揭示處,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及告知使用者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使用者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另告知使用者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行終止契約:
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行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手機簡訊、本服務APP或約定之方式(依本契約各條約定之通知方式為準)送達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 使用者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於本服務網頁或以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使用者如未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通訊資料時,本行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推定已為送達。
使用者同意本行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將本服務之一部,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本行依前項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本行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使用者權利者,使用者得向本行及受本行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